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明知自身未合格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明知自身未合格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仍於民國109年1月9日下午某時,在澎湖縣○○市○○路XX號○○科技大學校門前,向同學即告訴人劉○○借用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重型機車並騎乘該機車附載告訴人上O出遊,於同日17時12分許,沿澎湖縣白沙鄉澎8號道路XX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尾肇事,人、車O地,以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合併顱內蛛網膜下腔出血、右腕遠端橈骨粉碎性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受傷罪嫌等語
- 二、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規定明確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又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同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規定明確
- 三、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受傷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於110年7月2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理由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明知自身未合格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仍於民國109年1月9日下午某時,在澎湖縣○○市○○路000號○○科技大學校門前,向同學即告訴人劉○○借用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重型機車並騎乘該機車附載告訴人上O出遊,於同日17時12分許,沿澎湖縣白沙鄉澎8號道路由南O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1.9公里彎道處,本應O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O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及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以致駛出路面邊線,自撞路旁靜止為方○○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尾肇事,人、車O地,以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合併顱內蛛網膜下腔出血、右腕遠端橈骨粉碎性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受傷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受傷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
- 三、 理由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87條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