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2月9日2時5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廖子晴,沿新北市永和區保平路XX號誌管制之路XX號誌指示行駛,而依當時情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未依號誌指示行駛,闖紅燈左轉永和路XX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發生碰撞,致鄭O惠受有左肩、左手及右膝挫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乙節,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證,揆諸首開法條及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