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放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早上6時許,在顏肇福所有之新北市○○區○○街XX號鐵皮屋內,因心情鬱悶、失眠、飲酒等問題心生壓力,遂基於放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之犯意,以瓦斯噴槍點燃放置於該處之木椅坐墊,產生火勢後延燒至放置上開坐墊之木椅、側邊2張木椅暨坐墊、地板及鐵皮牆面,使上開3張木椅暨坐墊燒燬碳化、部分地板燻黑凹陷及鐵皮牆面燻黑而未遂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74條第4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未遂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件被告甲OO業於檢察官起訴後之110年4月10日死亡,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74條第4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未遂罪嫌等語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