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5月29日11時5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新北市五股區五工三路XX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市區五權三路XX號誌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優先通行,亦疏未注意,致甲OO避煞不及而以所駕駛之自用小貨車車頭撞及洪O輝所騎機車右側車身,致洪O輝人車O地,因而受有第一腰椎楔狀壓迫閉鎖性骨折、右側第十二肋骨骨折之傷害
- 因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於本院卷可查,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