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甲OO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2行「支票」,補充為「支票(發票日為109年9月15日)」
- 同行「於翌(15)日匯款190萬元」,補充為「於翌(15)日10時2分許匯款190萬元(剩餘10萬元為預扣利息)」
-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胞弟」,更正為「胞兄」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
- 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同案被告張O芳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竟共同以如聲請所指之訛詐方式使告訴人交付財物,兼衡其素行(併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損害程度,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調)解O見本院卷附之本院調解事件報告書),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至被告訛詐所得新臺幣1,900,000元,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賠償告訴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明知林O驅已於民國109年7月6日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 |王O娟方知受騙
- 甲OO為址設新北市○○區○○路XX號10樓「禮驅工程O限公司」(下稱禮驅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會計,亦為禮驅公司負責人林O驅(另為不起訴處分)、張O芳(另行通緝中)之媳婦
- 王O娟為林O驅之友人
- 甲OO、張O芳明知林O驅已於民國109年7月6日,因腦出血中風昏迷而住院急救,禮驅公司斯時即自行停止營業,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由甲OO於109年7月14日,指引張O芳同至王O娟處,由張O芳佯以林O驅在鄉下朋友家暫住,禮驅公司需要短期資金周轉,工程O下來後即還款云云,甲OO則在旁點頭附和,張O芳復執發票人為「林O驅」及禮驅公司、面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之支票供作擔保,致王O娟陷於錯誤,於翌(15)日匯款190萬元至甲OO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OO郵局帳戶)內
- 嗣經王O娟提示前開支票遭退票,始悉林O驅早已於109年7月6日昏迷住院,禮驅公司斯時即自行停止營業,並陷於資金周轉不靈,王O娟方知受騙
- 二、
案經王O娟告訴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O娟、林O驅胞弟林O庄、林O驅姪子林O征、姪女林O敏於偵訊中具結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由被告林O驅、禮驅公司共同簽發之支票影本1紙、甲OO郵局帳戶存戶開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新北市政府110年3月30日新北府經司O第1108020863號函附命令禮驅公司申請解散登記函(因禮驅公司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新北市政府函附禮驅公司案卷影本、同案被告林O驅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死亡證明書、除戶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 二、
被告與張O芳就本件詐欺犯行有犯意聯絡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 被告與張O芳就本件詐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57條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法第28條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