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商O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O商品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均沒收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4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更正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被告係違反商O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 |基於概括之犯意 |爰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係犯商O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仿冒商O商品罪 |爰依刑法第55條規定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違反商O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O商品之犯行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商O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仿冒商O商品罪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違反商O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O商品之犯行,惟被告於警詢中自承其已銷售本案仿冒商O商品並有獲利之情明確(見偵卷第11頁),則被告所為係犯販賣仿冒商O商品罪,原聲請意旨容有誤會,爰予以更正
- 又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及持有侵害商O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O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O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
-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
- 查被告自民國109年4月底起至同年5月4日為警查扣仿冒商O商品時止之販賣仿冒商O商品行為,乃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持有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論以一罪
- 被告以同一販賣行為,侵害各商O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 三、
明知商品為仿冒品仍販售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依商O法第98條之規定
- 爰審酌被告明知商品為仿冒品仍販售之,顯然嚴重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且所為影響商O權人之商O及收益,並減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O形象,復參酌其無前科而素行良好、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各商O權人受損害之程度、智識程度、有正當工作、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犯罪後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末查扣案如聲請書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均屬侵害商O權之物品,應依商O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 又扣案之現金新臺幣1500元(見偵卷第22頁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扣押物品目錄表),為被告繳交之犯罪所得,自應依法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O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黃筱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明知附表一所示之商O註冊審定號之商O圖樣 |基於販賣仿冒商O商品之犯意 |當場查扣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O商品及犯罪所得1,500元
- 甲OO係址設新北市○○區○○○路XX號娃娃機店(店招:夾趣配)內所擺放選物機臺之機臺主
- 明知附表一所示之商O註冊審定號之商O圖樣,係經附表一所示之商O權人向O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O權,指定使用於附表一所示之商品或類似商品,且均在附表一所示之商O權期間內,任何人未經附表一所示之商O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O圖樣,竟基於販賣仿冒商O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9年4月底起至109年5月4日即查獲日止,在上址擺放之選物販賣機內,陳列仿冒附表所示商O之商品,供不特定顧O以投幣新臺幣(下同)190元至800元不等之價金,夾取選物機內物品之方式,販售前揭仿冒商O之商品
- 嗣經警執行勤務時發現,於109年5月4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開娃娃機店內執行搜索,當場查扣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O商品及犯罪所得1,500元
- 二、
案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偵辦
- 案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商標法,第97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商O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仿冒商O商品罪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違反商O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O商品之犯行,惟被告於警詢中自承其已銷售本案仿冒商O商品並有獲利之情明確(見偵卷第11頁),則被告所為係犯販賣仿冒商O商品罪,原聲請意旨容有誤會,爰予以更正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違反商O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O商品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商標法第97條
- 商標法第97條前段
- 刑法第55條
-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商標法第97條
- 商標法第98條
- 刑法第11條
- 刑法第55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商標法第97條前段
- 商標法第98條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