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然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3至2行「辱罵施O珠,並徒手毆打施O珠之臉部,以此方式對施O珠實施身體上及精神上之不法侵害」之記載更正為「因買菜細故發生口角,竟出言恐嚇欲毆打施O珠,並徒手毆打施O珠之臉部,及欲阻止施玲珠報警而抓住施玲珠手臂、摔施玲珠之手機,而對施O珠實施騷擾、身體上及精神上之不法侵害」,及應O用法條欄補充「被告本案犯行,雖同時違反本件保護令裁定之2款規定,然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核發通常保護令者,該保護令內之數款規定,僅為違反保護令行為之不同態樣,是被告於密接時、地接續所為違反保護令之行為,縱違反2款不同之規定,仍屬單O一罪,僅以一違反保護令罪論處已足」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法院依法核發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恣意對被害人等為實施身體及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及騷擾行為,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為國中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業無,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陳怡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 事實及理由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3至2行「辱罵施O珠,並徒手毆打施O珠之臉部,以此方式對施O珠實施身體上及精神上之不法侵害」之記載更正為「因買菜細故發生口角,竟出言恐嚇欲毆打施O珠,並徒手毆打施O珠之臉部,及欲阻止施玲珠報警而抓住施玲珠手臂、摔施玲珠之手機,而對施O珠實施騷擾、身體上及精神上之不法侵害」,及應O用法條欄補充「被告本案犯行,雖同時違反本件保護令裁定之2款規定,然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核發通常保護令者,該保護令內之數款規定,僅為違反保護令行為之不同態樣,是被告於密接時、地接續所為違反保護令之行為,縱違反2款不同之規定,仍屬單O一罪,僅以一違反保護令罪論處已足」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嫌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處刑書 處刑書
- 一、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