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犯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屆期仍不履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明知於徒刑執行完畢後業經評估有必要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罪
- 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罪
- 爰審酌被告明知於徒刑執行完畢後業經評估有必要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且亦曾經主管機關通知而接受輔導教育,竟未能持續進行,而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按時到場,足見被告漠視國家公權力之行使,影響性侵害犯罪之防治,對於社會亦生潛在危害,殊非可取,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以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簡群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由新北市政府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而依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 甲○○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由新北市政府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進行評估後,認有施以身心治療或輔導教之必要,並經新北市政府109年1月31日新北府社家字第1093402407號函知應於民國109年2月27日起至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三重院區)繼續接受第2階段身心治療或輔導教,惟甲○○未依規定按時出席身心治療或輔導教,新北市政府遂於109年6月23日新北府社家字第1093417034號函以甲○○未依規定完成報到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而依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萬元,且定於109年7月23日18時30分許至新北市聯合醫院(三重院區)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甲○○雖屆期已履行,惟自109年8月13日起即又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按時出席身心治療或輔導教,新北市政府再於109年11月4日新北府社家字第1093430800號函以甲○○未依規定完成報到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而依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3萬元,且定於109年11月26日18時30分許至新北市聯合醫院(三重院區)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上開通知函經合法送達,惟甲○○屆期仍未到場履行,致未完成身心治療或輔導教
- 二、
案經新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前揭新北市政府109年1月31日新北府社家字第1093402407號、109年6月23日新北府社家字第1093417034號、109年11月4日新北府社家字第1093430800號、第10934308001號函、出席紀錄、新北市性侵害犯罪加害人限期履行通知查訪紀錄表、送達證書等資料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 二、
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
- 核被告所為,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第2項之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罪嫌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
-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第2項之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處刑書 處刑書
- 一、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1項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1項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