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墨綠色錠劑貳顆及不完整壹顆(驗餘總淨重零點柒肆參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所載「綠色錠劑3顆」均更正為「墨綠色錠劑3顆」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而無上開解釋所指不符罪刑相當原則與比例原則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
- 按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MA)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
-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310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9年4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是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至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
- 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 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
- 經核,本案犯罪並無此種情形,是加重法定最低度刑,尚不至於使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而無上開解釋所指不符罪刑相當原則與比例原則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擅自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應O非難,兼衡其素行、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小康,暨其犯罪動機、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時間長短,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
即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 扣案之YSL品牌標誌圖案墨綠色錠劑3顆及不完整1顆、黃O錠劑碎片1顆,經送鑑驗結果,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7月16日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各1紙可佐,堪認為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其鑑驗剩餘之墨綠色錠劑2顆及不完整1顆(驗餘總淨重0.7438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
- 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只(含黃O錠劑碎片包裝袋),因包O毒品留有毒品殘渣,難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爰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 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即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陳旭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
- 甲OO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地點,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取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MA)成分之綠色錠劑3顆及不完整1顆(淨重1.0116公克、驗餘重0.7438公克)、黃O錠劑碎片1顆(淨重0.1242公克、驗餘0公克)而持有之
- 嗣於民國109年6月1日11時許,為警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新北市○○區○○街XX號5樓之E室居所搜索,當場扣得前揭毒品,始悉上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蒐證暨扣案物照片可資佐證,且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MA)成分之綠色錠劑3顆及不完整1顆(淨重1.0116公克、驗餘重0.7438公克)、黃O錠劑碎片1顆(淨重0.1242公克、驗餘0公克)經送驗結果,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MA)成分,有臺北民總醫院109年7月16日北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各1紙在卷可稽,是以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 二、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MA)成分之綠色錠劑3顆及不完整1顆(淨重1.0116公克、驗餘重0.7438公克),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刑法第59條
- 刑法第59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依解釋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11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三、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