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坦承不諱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3至4行「於民國109年10月9日前某時」,應更正為「於民國109年9月26日晚間9時46分許」
-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行「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係屬贅載,應予以刪除
- 證據部分並補充:「被告提出其與Line暱稱『BoYO』之對話紀錄1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應O用之法條:
- 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著有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
- 本案被告將其帳戶存簿、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之行為,屬刑法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 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 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 三、
被告未曾因故意 |自無從對被告為犯罪所得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 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其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急需貸款,而依對方指示提供帳戶,所為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O此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造成詐欺犯罪偵查困難,幕後犯罪人得以逍遙法外,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並參酌本案告訴人受詐騙所生財產損失合計達3萬4,600元、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實際取得犯罪利得、被告於偵查中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其教育程度係高職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末考量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揭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觸犯本案之罪,然於犯後坦承犯罪,並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由被告有和解書1份在卷可憑,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 又卷內尚無證據可認被告有分得告訴人受騙後所匯出之款項或曾因交付本案帳戶而取得對價等情形,自無從對被告為犯罪所得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 四、
宜由檢察官另為偵查,附此敘明
- 又被告供稱向其收取帳戶之人係沈O沅、陳O豪(詳110年7月7日刑事準備狀),其等是否涉有本案犯嫌,宜由檢察官另為偵查,附此敘明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謝奇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明知將自己帳戶提供他人使用 |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 |
- 甲OO明知將自己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可預見將幫助不法詐騙集團詐欺財物,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10月9日前某時,在臺北市信義區光復南路XX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當面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 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9年8月間,透過網路交友網站,向郭O信佯稱與網友互留聯絡方式已觸犯網站規範,倘需更大權限需儲值始能使用云云,致郭O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109年10月9日17時7分許、同年10月10日17時16分許,在新北市泰山區明志路2段某全家便利商店,以自動櫃員機,各轉帳匯入新臺幣(下同)1萬4,900元、1萬9,700元至甲OO上揭帳戶內,嗣郭O信察覺有異,經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 二、
案經郭O信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應O用之法條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刑法第30條第2項
- 最高法院著有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
- 三、 事實及理由 | 應O用之法條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0條第2項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30條第1項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刑法第30條第2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