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附件所有「林O資產管理」之記載更正為「三重林O資產管理」,及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5至4行「同年月27日19時許」之記載更正為「同日某時許」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 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違反保護令罪論處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法院依法核發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意圖散佈於眾,在通訊軟體張貼如事實欄所載之不實、涉及告訴人私德之文字而指摘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事,恣意對告訴人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為五專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犯後態度及告訴人對本案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310條第2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張啓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被告辯稱
- 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有使用LINE上傳上述訊息,惟矢口否認有何誹謗犯行,辯稱:只是陳述事實,把心中的話跟大家說而已云云
- 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業經告訴人林O如指述明確,並有通訊軟體Line「林O資產管理群組」及被告與王O潔之對話紀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護字第2178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及109年度家護聲字第115號裁定在卷可按,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及違反家庭暴力防制法第61條之違反保護令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及違反家庭暴力防制法第61條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 三、
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裁判上一罪關係 |另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 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所傳送之上述訊息中「我給你三天自首期,三天換我出招了」等語,另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部分,惟查,被告此段訊息全文為「我給你三天自首期,三天換我出招了,自己去中興橋派出所自首,教唆未成年子女犯罪或是我是超告甲○○,你再鐵齒,法院再見」,由前後文及「法院再見」綜合觀之,被告係要求告訴人去自首,否則將至法院提告,而提出告訴本為被告之法定權利,尚難以此認為有不法之惡害通知,非刑法上之不法恐嚇行為,尚不構成犯罪
- 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 四、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及違反家庭暴力防制法第61條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所傳送之上述訊息中「我給你三天自首期,三天換我出招了」等語,另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部分,惟查,被告此段訊息全文為「我給你三天自首期,三天換我出招了,自己去中興橋派出所自首,教唆未成年子女犯罪或是我是超告甲○○,你再鐵齒,法院再見」,由前後文及「法院再見」綜合觀之,被告係要求告訴人去自首,否則將至法院提告,而提出告訴本為被告之法定權利,尚難以此認為有不法之惡害通知,非刑法上之不法恐嚇行為,尚不構成犯罪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
- 刑法第310條第2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310條第2項
- 刑法第55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處刑書 處刑書
- 一、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四、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