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OO係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公車司機,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20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大客車,沿新北市永和區中正路XX號誌已由黃O轉為紅燈,未提前減速準備停車,迨車輛靠近機車停等區時始緊急煞車,致車內面向後方站立之乘客吳顏荷花因突遇緊急煞車之衝力,重心不穩鬆開拉環往車頭方向跌倒,因而受有頭皮挫傷、頭皮下血腫、右側上臂挫傷、疑似右頷骨半脫臼、牙齒斷裂、下背、骨盆挫傷及左側踝部拉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於本院卷可查,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