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起始至第3行「完畢」均予刪除,並補充為「甲OO前㈠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8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4次),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
- ㈡因竊盜等案件,經同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82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2次),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
- 上開㈠㈡案件,經同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52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 ㈢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12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 ㈣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4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 ㈤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23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 ㈥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26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 上開㈠至㈢、㈤㈥案件,經同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83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 上開㈠至㈥案件,再經同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74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於108年6月18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 末行「循線查悉上情」,更正為「循線查悉上情,並於新北市○○區○○○路XX號前停車格尋獲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且本案亦無應處以最低度本刑之情形故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之 |並無罪刑不相當或違反比例原則之情事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又被告有如上所述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則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依該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 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與本案罪名相O,犯罪類型、罪質亦屬相O,且關於刑罰反應力薄弱部分,亦有如上所述可查,且本案亦無應處以最低度本刑之情形,故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或違反比例原則之情事,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同上紀錄表參照),素行非佳,仍不思循正途獲取所需,復竊取他人財物,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
- 兼衡被害人所受財物損害程度,已因領回而有所減輕(見偵查卷第17頁贓物認領保管單),以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物之種類、價值、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經警調閱沿線監視錄影畫面,循線查悉上情
- 甲OO前因多次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7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於民國108年6月18日執行完畢
- 詎仍不知悔改,其於109年9月4日13時4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XX號前,見陳O峰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無人看管,鑰匙未拔下,認有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該鑰匙發動電門之方式,竊取該車供己代步使用(已發還)
- 嗣陳O峰於同日23時1分許發現報警處理,經警調閱沿線監視錄影畫面,循線查悉上情
- 二、
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陳O峰於警詢之指述相符,復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及道路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照片3張附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審酌是否加重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與本案罪名相O,犯罪類型、罪質亦屬相O,且關於刑罰反應力薄弱部分,亦有如上所述可查,且本案亦無應處以最低度本刑之情形,故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或違反比例原則之情事,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57條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依該解釋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