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前於民國95年間,積欠臺灣新光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城泰商素銀行,下稱新光銀行)信用卡費,新光銀行取得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9853號支付命令,並於97年3月31日,將甲OO所積欠總額310,879元之債權讓與告訴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行銷公司),新光行銷公司聲請強制執行後,然因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致未能執行,新光行銷公司遂於108年4月23日取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之債權憑證
- 甲OO處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竟意圖損害債權人新光行銷公司之債權,於108年3月13日,將其所有之車號000-000號機車過戶登記予其不知情之女廖O瑄(82年生)名下,而處分其財產,因認被告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56條之毀損債權罪嫌,該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對被告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憑
- 揆諸前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甲OO處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竟意圖損害債權人新光行銷公司之債權,於108年3月13日,將其所有之車號000-000號機車過戶登記予其不知情之女廖O瑄(82年生)名下,而處分其財產,因認被告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56條之毀損債權罪嫌,該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