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被害人等執行查驗身分時,竟以穢語謾罵執行公務之被害人等,其公然挑戰公權力,無視國家法治,打擊公務員執行勤務之士氣,兼衡其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業工,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吳秉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 |
- 甲○○於民國110年3月21日2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XX號住處內,因與配偶發生爭執,而為民眾報警,嗣時O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員警蔡O穎、何O維陸續到場處理,甲○○因對於員警要求伊出示證件查驗身分不滿,即於同日20時43分許,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上址外,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對依法執行巡邏、支O勤務之員警蔡O穎、何O維,咆嘯「你們現在少年警察都有牌的流氓啦」及「幹你娘不要跟我靠北」等語,而以此方式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妨害名譽部分未據告訴)
- 三、
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 二、核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罪嫌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4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清單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