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甲OO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 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OO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9年6月2日上午11時許,在新北市○○區○○路XX號之江O汽車旅館內,以飲用摻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咖啡包之方式,施用MDMA1次
- 嗣於同日晚間7時30分許,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員警持搜索票前往其斯時新北市○○區○○路XX號6樓之住處執行搜索而查獲,經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MDMA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 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 二、
致法院不能為實體審理及判決亦屬「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
- 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又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
- 第1項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文
- 再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所稱之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係指檢察官提起公訴之訴訟行為於程序上有違法律之規定而言
- 而提起公訴之訴訟行為是否於程序上有違法律規定,原則上,固是以起訴時所存在之事項及法律規定為判斷,惟檢察官起訴後始發生之情事變更事由,致法院不能為實體審理及判決亦屬「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826號判決意旨參照)
- 三、
勒戒或強制戒治」之必要
- 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後,由行政院於110年4月15日以院臺法字第1100010649號令定自110年5月1日施行
- 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第2項規定於修正後,檢察官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至第6款或第8款規定,為多元之附條件緩起訴處分,不限於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下稱「附命緩起訴」),以使毒品施用者獲得有利於戒除毒癮之適當處遇,且該附條件緩起訴經撤銷後,檢察官應繼續偵查或起訴,其立法理由並說明:「緩起訴處分是利用機構外之處遇,協助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為達成戒除毒癮之目的,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宜由檢察官依法繼續偵查或起訴,亦即仍有現行條文第20條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制度之適用,俾利以機構內之處遇方式協助其戒除毒癮,亦得為不同條件或期限之緩起訴處分」等語,與修正前所定之「依法追訴」不同,則新法規定之附條件緩起訴處分與曾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處遇,已無法等同視之
- 則被告縱為屢犯施用毒品罪之成O慣犯,其間復曾因施用毒品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只要本次再犯施用毒品罪距其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年者,既仍有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依舉重明輕之法理,倘僅經檢察官為「附命緩起訴」而非起訴、判刑,不論有無完成戒癮治療,其再犯更有適用同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必要(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96號判決意旨參照)
- 四、
被告因故意
- 經查,被告甲OO前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而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執行,嗣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619號為附命緩起訴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8年8月19日起至110年8月18日止,繼被告因故意更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撤銷上開緩起訴處分並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等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並經本院調取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緩護療字第591號觀護卷宗核閱無訛
- 又被告於聲請意旨所指上開施用毒品犯行前,雖曾經附命緩起訴確定,嗣後復因於緩起訴期間故意更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然揆諸前揭判決意旨,此仍不等同曾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之處遇,且被告此前未曾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執行,不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追訴要件,應由檢察官依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等規定,基於一次性之整體規劃而重啟處遇程序,視被告個案情形,是否適合「觀察、勒戒」或再給予「附條件緩起訴」機會
- 檢察官未及審酌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110年5月1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逕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追訴要件,而法院無從替代檢察官為上開合義務性之裁量處遇,本件聲請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自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826號判決意旨參照
- 三、 理由 | 新舊法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
- 刑事訴訟法第2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
-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96號判決意旨參照
- 四、 理由 | 新舊法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