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未經許可入國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更正為「判處有期徒刑8月(5次),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 第5行「嗣於104年4月10日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並於104年6月5日驅逐出境」,更正為「嗣於103年2月17日入監執行,於104年4月10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356號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並於104年6月5日驅逐出境(以驅逐出境替代保護管束
- 於本案不構成累犯)」(見本院調閱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3執他1025號卷暨所附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執行案件資料表、本院卷附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
- 倒數第2行「員警在新北市板橋區板林路與滿O街口發現甲OO未持有護照及本國居留證」,更正為「行經新北市板橋區板林路與滿O街口時,發現員警便轉身逃跑,經員警追逐至新北市板橋區溪崑二街22巷與板林路口時為警攔下盤查,因無法提出身分證明文件,經警帶往移民署新北專勤隊按捺指紋查驗身分後,發現於104年6月5日早已遭遣返出境,且迄今未有入境資料」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未經許可入國罪 |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未經許可入國罪
- 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違反規定偷渡進入我國,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均非可取,所為嚴重危害國境安全及出入境移民管理之正確性,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智識程度,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另被告係越南國籍之外國人,以上開非法方式未經許可入境,而受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本院認其不宜繼續居留國內,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95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明知未經我國入境許可不得入國 |員警在新北市板橋區板林路與滿O街口發現甲OO未持有護照及本國居留證,因而查獲
- 甲OO(中文名:陳文海),為越南籍之外國人,前於民國101年2月6日曾合法入境我國工作,於101年7月13日即逃離原雇主,後因犯竊盜罪,經臺灣新北地法院以102年易字第326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刑畢驅逐出境,嗣於104年4月10日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並於104年6月5日驅逐出境
- 其明知未經我國入境許可不得入國,竟意圖非法停居留於本國,趁其自109年7、8月起在大陸籍漁船上工作,該漁船於109年11月間靠近臺灣地區某處岸邊時偷渡上岸,以此方式違法入境我國
- 嗣於110年4月30日10時55分,員警在新北市板橋區板林路與滿O街口發現甲OO未持有護照及本國居留證,因而查獲
- 二、
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未經許可入國罪
-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之未經許可入國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
- 刑法第57條
- 刑法第95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民法第74條前段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95條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