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捌玖公克)沒收銷燬
- 玻璃球吸食器壹個沒收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非無悔悟之心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成O路」更正為「成O路附近」、第12行「並扣得」補充為「並扣得甲OO主動交付」
-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行「109年」更正為「110年」、同欄二第7行中段應補充關於自首之論述「又被告於警方O行臨檢時,此際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並未掌握客觀上可合理懷疑被告有施用或持有毒品行為之具體、確切事證時,嗣被告主動取出其所持有之本件扣案毒品及吸食器具,並供認其施用毒品犯行,而表明願接受裁判之情,此觀被告警詢筆錄至明(見偵卷第9頁背面),自已符合自首要件,考量其勇於面對司法,非無悔悟之心,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不予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O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至被告固有如事實欄所載構成累犯之前科犯行,然觀諸其前案類型之犯罪類型、罪質、侵害法益與本案施用毒品罪迥異,與本案顯無關聯性,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其理由,基於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等考量,因認並無累犯之加重事由,不予加重其刑(依臺灣高等法院110年2月4日院彥文孝字第1100000847號函及函附之刑事裁判書簡化原則指示主文欄得不予記載「累犯」等字),附此敘明
- 三、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 本件扣案之白O透明結晶,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在卷可參,為本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 而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包O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O方式均難與之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爰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 至於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 另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為被告所有供其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件經檢察官謝奇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甲OO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7年9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6687號、107年度毒偵緝378為不起訴處分
- 另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108年度審簡字1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9年1月12日執行完畢
- 詎猶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0年2月8日16時許,在新北市三重區成O路某統一超商廁所內,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燻烤後,以所生煙霧吸入體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 嗣於同日22時許,在新北市○○區○○路XX號沃客商旅成O店433號房內,經警執行臨檢而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794公克,驗餘淨重0.789公克)、玻璃球吸食器1個,且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二、
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甲OO坦承不諱,並有勘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26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C0000000)、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4月6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A4179-1號)各1份在卷可稽,復有上開扣案毒品及物品可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 二、
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 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
- 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 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為被告所有且為施用毒品之器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 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二、 事實及理由
- 三、 事實及理由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第2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62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第2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第2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