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之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6月27日19時5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小客車,沿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使告訴人人車O地,並受有右腳脛骨、腓骨開放性骨折、左O、左O肢、左O及左O肢多處擦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之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告訴人鄭O功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已與被告和解,並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佐,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吳秉林偵查起訴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之罪嫌等語
- 三、本件告訴人鄭O功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