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共同犯傷害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㈠
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 |
- 犯罪事實一第4行「2人竟共同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後方應補充「於民國108年9月30日上午3時51分許」
- ㈡
「告訴人傷勢照片2張」
- ㈢
與事實不符,難以採信」
- 理由補充:「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上揭犯行不諱,然辯稱已與告訴人私下和解云云,惟並未能提出和解書或其他文件以茲證明其與告訴人業已和解,且嗣告訴人於偵訊時證稱:未曾與被告和解、沒有向被告表示不追究本案等語(見偵緝卷第8頁),堪認被告辯稱雙方已和解云云,與事實不符,難以採信」
- ㈣
再被告上開所犯之罪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舉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 |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 應O用之法條補充:「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32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8年6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上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衡酌其前案及本件犯罪情節,其既曾因上揭犯罪受罰,本應改悔向上,竟又於5年內再犯本案,足見其刑罰感應力薄弱,基於特別預防之法理,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有加重其刑之必要,再被告上開所犯之罪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舉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致生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情形,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其所犯上開之罪,加重其刑」
- 二、
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共犯李O霖與告訴人間之債務糾紛,竟即持球棒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前額鈍傷併開放性傷口約2公分之傷害,被告暴力行為顯不足取,兼衡被告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 被告持有毆打告訴人所用之球棒,並未扣案,考量該物品一般人均能輕易取得、替代性極高、價值不高,縱令諭知沒收仍無助達成預防再犯之目的,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7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王堉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O蓮之證述、同案被告李O霖之陳述相符,復有監視器影像光碟1張暨其翻拍照片6張、衛O部樂生療養院診斷證明書1紙在卷可佐,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被告與同案被告李O霖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 」㈣、應O用之法條補充:「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32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8年6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上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衡酌其前案及本件犯罪情節,其既曾因上揭犯罪受罰,本應改悔向上,竟又於5年內再犯本案,足見其刑罰感應力薄弱,基於特別預防之法理,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有加重其刑之必要,再被告上開所犯之罪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舉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致生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情形,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其所犯上開之罪,加重其刑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法條
- ㈣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59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8條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