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毀損之犯意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甲OO於民國110年2月2日23時許,飲酒後請張浤奕(原名張O義,涉嫌毀損及恐嚇等罪嫌,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駕車搭載前往吳O興位於南投縣○○鄉○○巷00號住處,甲OO敲門無人回應,竟基於毀損之犯意,猛力捶打吳O興上開住處之玻璃門,致玻璃門破裂損壞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吳O興,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 二、
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而法院對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 查本件告訴人吳O興告訴被告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告訴人撤回告訴聲請狀及和解書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本件應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理由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甲OO於民國110年2月2日23時許,飲酒後請張浤奕(原名張O義,涉嫌毀損及恐嚇等罪嫌,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駕車搭載前往吳O興位於南投縣○○鄉○○巷00號住處,甲OO敲門無人回應,竟基於毀損之犯意,猛力捶打吳O興上開住處之玻璃門,致玻璃門破裂損壞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吳O興,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 三、查本件告訴人吳O興告訴被告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