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誹謗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均與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 本院認定被告甲OO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均與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 二、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 爰審酌被告本應以理性、和O方式尋求解決,竟任意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出言指摘具體事實,對告訴人為誹謗行為,造成告訴人之名譽法益受有侵害,足見被告法治觀念尚待加強,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前無任何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 復參諸被告迄未取得告訴人之諒解或與其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又審酌其年齡、職業、收入、社會地位等節,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 三、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四、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本案經檢察官廖倪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四、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