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殘渣袋壹個、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
- 扣案之削尖吸管壹支沒收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二、
爰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足見被告有其特別惡性本案縱使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最低本刑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又被告前因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苗原簡字第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 ②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原易字第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 上開2案入監接續執行後,於民國109年10月17日執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並能因此自我反省,惟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顯見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本案施用毒品罪與前案之罪質、犯罪態樣,固有不同,然被告既曾因前案執行完畢後,未能有所悔悟,卻再犯本案施用毒品之犯行,足見被告有其特別惡性,本案縱使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最低本刑,對於被告之人身自由並無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虞,亦無違反比例原則,尚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謂加重最低本刑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為符O刑相當原則及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爰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
自無自首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 至員警製作之自首情形紀錄表固載明「其他:警方O槍砲案搜索票對嫌疑人實施搜索,查扣毒品案相關證物,嫌疑人經警方O問坦承施用」等語(見毒偵卷第23頁),顯然於員警搜得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吸食器、殘渣袋及削尖吸管之際,業已合理懷疑被告涉有施用毒品犯罪之嫌疑
- 是以,於被告自承施用毒品前,其犯罪嫌疑早為搜得扣案上開物品之員警發覺,自無自首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 四、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期相當
- 本院審酌被告坦承本件施用毒品案件,其行固不可取,惟慮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所犯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尤以之於此類「施用毒品」之行為人而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目的亦非重在嚴懲,而係重在彼等「病患性」行為之矯治
- 再考量被告國中畢業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暨其素行、犯罪動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期相當
- 五、
沒收部分:
- 扣案之殘渣袋1個、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既均用於裝盛甲基安非他命使用,其沾染毒品後,內含有極微量毒品殘留,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
- 另扣案削尖吸管1支,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毒偵卷第11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
- 六、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七、
本案經檢察官徐一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八、
O本院提起上訴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上開2案入監接續執行後,於民國109年10月17日執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並能因此自我反省,惟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顯見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本案施用毒品罪與前案之罪質、犯罪態樣,固有不同,然被告既曾因前案執行完畢後,未能有所悔悟,卻再犯本案施用毒品之犯行,足見被告有其特別惡性,本案縱使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最低本刑,對於被告之人身自由並無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虞,亦無違反比例原則,尚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謂加重最低本刑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為符O刑相當原則及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爰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五、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沒收部分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六、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11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