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 |第9行「9時49分許」更正為「上O9時49分許」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3行關於甲OO前科紀錄之記載及「詎其不知悔改,」均刪除
- 第3至4行「自110年5月22日1時許起至同日3時許止」更正為「於民國110年5月22日凌晨1時許起至同日凌晨3時許止」
- 第5行「飲用威士忌酒後,於同日9時許」更正為「,飲用威士忌2杯後,未待體內酒精成分消退,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上O9時許」
- 第6行「9時30分許」更正為「上O9時30分許」
- 第9行「9時49分許」更正為「上O9時49分許」
- 二、
裁量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本於罪刑相當原則裁量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苗交簡字第1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9年9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則被告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考量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復再犯下本案犯行,前後案之犯罪類型及罪質均屬相O,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於罪刑相當原則,裁量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併分別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不開車之觀念,多年來已透過學校教育、政府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傳達各界周知,被告對於酒後不得駕車及飲酒駕車行為之危險性,應具有相當程度之認識,卻仍於飲用酒類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經警實施酒測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高達每公升0.81毫克,況被告本件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之行為,已因其酒醉狀態,發生不慎與道路旁李O豪所有之自用小客車擦撞之情形,罔顧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對不特定多數用路人及駕駛人自身之生命、身體、財產均帶來高度危險性,所為實屬不該,幸未實際造成他人生命、身體之損害,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於警詢時自陳所受教育程度為國中肄業,現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速偵卷第1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分別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測得甲OO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1毫克而查獲
- 甲OO曾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苗交簡字第14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9年9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詎其不知悔改,自110年5月22日1時許起至同日3時許止,在苗栗縣○○鎮○○○街XX號飲用威士忌酒後,於同日9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
- 嗣於同日9時30分許,途經苗栗縣頭份市文化街XX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而肇事
- 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於同日9時49分許,測得甲OO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1毫克而查獲
- 二、
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