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第一審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不相契合,自難准許
-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
-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倘上訴書狀已敘述理由,但所敘述者非屬具體理由,則屬不符上訴之法定程式,由第二審法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判決駁回,不生定期命補正之問題,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即明
- 又所謂應敘述「具體理由」,係指須就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敘述而非空泛之指摘而言
- 亦即須就其所主張第一審判決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舉出該相關之具體事由足為其理由所憑,始足當之
- 若僅空泛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採證違法、判決不公、量刑過重云云,要難謂係具體理由,其據此提起上訴,顯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不相契合,自難准許
- 二、
請從輕量刑等語
-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OO(下稱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僅稱:被告因持有第二級毒品經判決有期徒刑1年10月,被告不服量刑過重,被告始終自白坦承不諱,請從輕量刑等語
- 三、
逕以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
- 本院經核被告前揭刑事上訴狀所載內容,並未具體敘述原判決所為證據證明力及量刑審酌判斷,有何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之處,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
- 揆諸上述規定,被告上訴狀理由僅有空泛陳述被告坦承不諱,原審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云云
- 是其上訴書狀僅有空泛之指摘,缺乏實際之論述內容,顯屬無具體理由
- 且被告對其犯行自白坦承不諱,業經原審於量刑時審酌在案(見原判決書第3頁第10行)
- 是其上訴顯然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法條
- 一、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
- 刑事訴訟法第36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67條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