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傷害之犯意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與告訴人李O雲為夫妻,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家庭成員
- 被告於民國109年11月3日16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XX號,因細故與告訴人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安全帽擲向告訴人,致告訴人因而受有右手大拇指指甲下血腫、右手第2指擦傷、右手第3指指甲裂傷、右手腕挫擦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