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始於110年5月3日拘提到案
- 甲OO考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於民國109年5月6日11時4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小港區高鳳路XX號誌,而依當時天候晴朗,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梁O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高鳳路XX號誌轉換為綠燈,乃於高鳳路待轉區由西往東方向起駛,甲OO見狀閃避不及,與張O鈴所騎乘機車發生碰撞,並撞及梁O和所騎乘機車,張O鈴當場人車O地,受有頭部外傷併顏面撕裂傷4公分、胸壁及右肩挫傷、右膝挫擦傷、牙齒斷裂之傷害
- 梁O和亦受有左上肢多處挫擦傷之傷害(未提出告訴)
- 嗣經警分別到現場及醫院處理,甲OO於處理員警前往其就醫之醫院時,雖承認其為肇事人,然於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均未到庭接受裁判,嗣經本院依法拘提,始於110年5月3日拘提到案
- 二、
得心證之理由:
- (一)
足證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坦承不諱
-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見警卷第4-5頁、本院審交易卷〈下稱院卷一〉第54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O鈴於警偵詢及證人梁O和於警詢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警11-14、19-22頁
- 偵卷第13-14頁),並有道路XX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1紙(見警卷第29-53、57、63-71、81、85頁
- 院卷一第15頁)在卷可資佐憑,足證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 (二)
確有相當因果關係 |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款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1項第5款第1目分別定有明文
- 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XX號誌,且車O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XX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1項第5款第1目分別定有明文
- 查被告考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有公O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見院卷一第15頁),其對於上開規定自應知之甚詳
- 又事發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情,亦有上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可參,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然其竟未盡此注意義務,於行經上開道路時,未注意上開規定,即闖越紅燈進入上開路口,肇致本案車禍事故之發生,則其駕駛行為顯有過失甚明
- 再告訴人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有前開傷勢,有高雄立小港醫院診斷證明書可稽,可徵被告駕車違反注意義務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所受傷害間,確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
-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 三、
論罪科刑
- (一)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二)
無從據以減輕其刑 |自無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規定之適用無從據以減輕其刑
- 又被告於本案車禍後,雖於有偵查權限之司法警察機關尚不知何人犯罪前,向據報前往醫院處理之警員當場承認其為肇事人,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XX號函及所附拘票及報告書可憑,可見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既已逃匿,實難認被告有接受本案裁判之意思,自無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規定之適用,無從據以減輕其刑
- (三)
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騎乘機車行駛於道路上,本應謹慎注意,遵守交通規則,以維護自身及其他參與道路交通者之安全,竟違反上開注意義務而闖越紅燈,以致發生本件車禍,致告訴人受有如事實欄所示之傷害,過失情節非輕,所為誠屬不該
- 惟念及其犯後於本院訊問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 又衡之其於本院經警拘提到案後,雖表示欲與告訴人和解,嗣經本院安排調解仍未到場,告訴人即表示不願意再調解,有本院訊問筆錄、報到單O刑事調解案件簡要紀錄表可稽(見院卷一第54、91-93頁),足認被告事後尚無積極處理彌補其行為所生危害之意思
- 復參酌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卷第3頁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及刑法第57條所列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丁亦慧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三、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得心證之理由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款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1項第5款
- (一)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