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侵占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壹輛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扣除新臺幣柒仟陸佰陸拾陸元後之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第10至11行補充為「將本件車輛侵占入己並出售予不詳之人」、證據部分刪除「被告甲OO於警詢之自白」,並補充「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資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僅係將相關刑法分則條文中之罰金刑依原O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之罰金刑提高標準加以通盤換算後之結果 |刑法第335條第1項已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修正生效
- 被告甲OO行為後,刑法第335條第1項已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修正生效,惟此次修正,僅係將相關刑法分則條文中之罰金刑依原O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之罰金刑提高標準加以通盤換算後之結果,實質上不生有利或不利被告之影響,爰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 三、
明知在未繳清全部價金前 |並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取財,為圖己利,明知在未繳清全部價金前,僅得占有使用系爭機車,卻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居於所有人之地位,而將系爭機車出售換取金錢花用,足見其法治觀念顯有不足,所為應O非難
-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係於繳付2期分期款項(即新臺幣下同】7,666元)後始將系爭機車侵占入己,其惡性尚與簽訂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後隨即將商品轉售之行為人有異
- 兼衡被告自承經濟狀況出問題始為本案之犯罪動機、其智識程度(詳參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警卷第6頁)、無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四、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 未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核屬被告本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並於追徵時扣除已繳付之款項7,666元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劉河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侵占之犯意 |由本署循線追查,始悉上情
- 甲OO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以附條件買賣分期付款之方式,向址設台北市○○區○段000號6樓之「仲O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O公司)合作之進德機車行,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本件車輛),約定總價為新臺幣(下同)91,992元,每月每期應繳3,833元,共計24期,且分期付款金額付清之前,仲O公司保有本件車輛之所有權,甲OO僅得占有使用,不得擅自處分
- 詎甲OO取得本件車輛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於同年11月上旬某日,在網路上搜尋融資收購機車之資訊後,在台中市西屯區某處,以35000元之價格,將本件車輛出售予不詳之人
- 嗣甲OO僅繳付2期之分期款後,即未再繳納分期款,經仲O公司提出告訴,由本署循線追查,始悉上情
- 二、
案經仲O公司告訴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000於偵查中之指述情節大致相同,復有仲O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廠商資料表、分期付款申請表、分期付款約定書、MVS-7786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照、分期款繳納資料、仲O公司函、典當資料查詢作業資料各1份在卷足憑
-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新舊法
- 刑法第335條第1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
- 刑法第335條第1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35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