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 實
- 一、
自首而願受裁判,始悉上情
- 甲OO未考領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於民國109年4月25日2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松江街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由南O北行駛至前揭路口,甲OO機車左後照鏡因而擦撞黃O傑機車左後照鏡,致黃O傑人車O地,受有左手挫傷、右手及雙下肢多處擦傷等傷害
- 嗣甲OO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尚未發覺其犯罪前,主動向前往現場處理之員警表明其為肇事者,自首而願受裁判,始悉上情
- 二、
案經黃O傑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三民第一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決處刑
- 案經黃O傑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三民第一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決處刑
- 理 由
- 一、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坦承不諱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O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㈠、㈡-1、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及現場蒐證照片、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9年4月25日診斷證明書等件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
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關於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的規定,是就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之基本犯罪類型,對於加害駕駛人於無駕駛執照駕車之情形,因而致人受傷之特殊行為要件予以加重處罰,已就該罪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而成另一獨立之罪名,自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
- 查被告甲OO行為時O考領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有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1頁),仍駕駛普通重型機車上路並致人受傷,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聲請意旨認被告僅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為刑法總則加重性質,尚有未恰,惟因基本之社會事實同一,經本院於審理中函知被告變更法條,無礙被告訴訟上防禦權,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而為審理
- 另被告於肇事後,在前來處理之警員尚O知何人犯罪前,主動坦承其為肇事等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見警卷第28頁),堪認符合自首之要件,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同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之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遵守交通規則,貿然駛入對向車O,擦撞告訴人所駕駛之車O致告訴人倒地,並受有附件所示之傷害,所為實不足取
- 另考量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然先於偵查中表示無意願與告訴人和解,經本院通知安排調解期日亦未到場,有被告偵訊筆錄、刑事報到單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2頁、本院卷第35頁),故迄今未適當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再考量被告無駕駛執照卻仍率然駕駛機車行駛於道路的情形、駛入對向車O之違反注意義務類型與程度、告訴人因本案所受之傷勢,被告如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示及其於偵查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詳細揭露,見本院卷第17頁及偵卷第36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300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本案經檢察官吳協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吳協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 查被告甲OO行為時O考領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有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1頁),仍駕駛普通重型機車上路並致人受傷,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聲請意旨認被告僅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為刑法總則加重性質,尚有未恰,惟因基本之社會事實同一,經本院於審理中函知被告變更法條,無礙被告訴訟上防禦權,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而為審理
法條
- 二、 理由 | 論罪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0條
- 刑法第62條前段
- 刑法第71條第1項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0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62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