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被告辯稱
- 本案之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自強路派出所一般陳報單」、另補充理由如後述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被告甲OO雖於警詢中辯稱:(你是否知道未經過車O同意就擅自使用他人車O是違反法律規定的竊盜行為?)我知道,但是當時發病就沒有想那麼多等語
- 惟查,觀諸卷附監視器擷取照片(見偵卷第31至33頁),可知被告竊取被害人000之機車後,尚知需先繳清機車停車場之費用始得駛離原處,且被告係以騎乘機車此一需投以高度專注力之方式離去,足認被告當時O精神意識應無受疾病影響之情
- 且被告為民國67年次出生之成年人,具有相當社會生活經驗,對於未經所有權人同意而任意取走他人財物可能構成竊盜當無不知之理,猶執意為之,主觀上自有不法所有意圖之竊盜故意甚明,是被告所辯不足採信
-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
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修正後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刑法第320條業於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施行
-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O法律
-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查被告為本案竊盜行為後,刑法第320條業於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31日生效
- 修正後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之法定刑業由「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修正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規定並未有利於被告,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O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規定
-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三、
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所需,為貪圖不法利益,竟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所為實不足取
- 惟念被告所竊得之機車已合法發還被害人領回,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自強路派出所一般陳報單在卷可考(見偵卷第25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毋庸宣告沒收或追徵),足認犯罪所生損害已有減輕
- 兼衡被告所竊財物價值、持有時間非長,復考量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O,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自97年起即因罹患思覺失調症而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狀況(有高雄市鹽埕區公所110年7月13日高市鹽區社字第11030564100號函暨所附被告97年間至107年間之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影本1份附卷可參)、無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2年12月7日12時14分許,在高雄市○○區○○○路XX號之停車場,持其自備之鑰匙開啟000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鎖頭開關,發動後騎乘該機車離開現場,以此方式竊取該機車得手
- 嗣000發現機車遭竊並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循線追查,始查悉上情
- 二、
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新舊法
- 刑法第2條第1項
- 刑法第320條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