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之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第6行「你爸等一下拖出去後面揍」更正為「你爸阿看到去後面揍(臺語)」、第7行「你爸叫小弟來O裡打他」更正為「你爸叫囝仔來打出去(臺語)」、第13行補充「因檳榔汁汁液殘留無法洗淨」,證據部分補充「本院勘驗筆錄」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應從一重之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斷 |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 被告基於驅趕告訴人孫O漢之同一目的,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及上述更正部分所載言語、行為恐嚇及侮辱告訴人,並口吐檳榔汁汙損告訴人之衣O,雖恐嚇、公然侮辱與毀損行為,並非必然伴隨出現,然本件時間、地點密接,目的同一,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依一般社會通念,被告所為恐嚇、公然侮辱與毀損犯行,難以強行分開論處,認應評價為一行為較合理
- 是被告所為前開等犯行,是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斷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係具有相當智識之成年人,縱與告訴人有糾紛,仍應以和平理性方式溝通、解O問題,然竟恫嚇及侮辱告訴人,並口吐檳榔汁汙損告訴人之衣O,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亦造成告訴人心生畏懼及損及告訴人名譽,所為實不足取
- 復衡酌被告本案之犯罪手段與情節、對告訴人所生之危害程度,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及被告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 兼衡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O,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未扣案之不詳鐵製工具1支,固為被告犯本案之犯罪工具,然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所有,性質又非違禁物,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309條第1項、第354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本案經檢察官陳永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陳永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公然侮辱、恐嚇、毀損之犯意 |
- 甲OO於民國109年4月17日14時許,在高雄市○○區○○路XX號由高O光經營之吳O紅茶冰飲料店前,因先前細故而對孫O漢不滿,為驅趕孫O漢,竟基於公然侮辱、恐嚇、毀損之犯意,對孫O漢以:「垃圾」、「乞丐」、「你娘臭機掰」、「幹你娘」等不雅言語辱罵之,復對孫O漢恫嚇稱:「你爸等一下拖出去後面揍,如果你在外面遇到就打你了」、「你爸叫小弟來O裡打他」等語恐嚇孫O漢,且手持店內椅子出手推擠孫O漢及作勢欲毆打孫O漢,並至其所有之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置物箱內取出不詳鐵製工具1支,並敲擊其機車發出聲響,致孫O漢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其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復於離去該店家時,對孫O漢口吐檳榔汁,藉以毀損孫O漢所著衣物(價值約新台幣1400元),致該衣物失其美觀效用而不堪用
- 二、
案經孫O漢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
- (一)
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與供述。
- (二)
告訴人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
- (三)
證人高O光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 (四)
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譯文1份
- O號000-000號O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監視器截圖照片10張、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譯文1份
- 二、
係犯刑法第305條第1項恐嚇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第1項恐嚇、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第354條第1項毀損等罪嫌
- 其以在同一處所,密接為上開犯行,目的均在驅趕告訴人,顯係基於一個攻擊行為而同時觸犯上開三罪名,請依想像競合犯論處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第1項恐嚇、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第354條第1項毀損等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05條
- 刑法第309條第1項
- 刑法第354條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05條
- 刑法第309條第1項
- 刑法第354條
- 刑法第55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305條第1項
- 刑法第309條第1項
- 刑法第354條第1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