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不採被告甲OO辯解之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 二、
被告基於同一犯意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 被告基於同一犯意,於密接時間、相O地點,接續口出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言詞,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同一貶損告訴人000名譽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故應論以接續犯而以一罪論
- 三、
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處理糾紛,而於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以不堪之言語接續辱罵告訴人,無視他人之人格尊嚴,可見其法治觀念淡薄,所為實有不該
- 且被告犯後猶矢口否認犯行,迄未能與告訴人和解或取得原諒,態度難謂良好
- 兼衡告訴人所受人格、名譽損害情形,及被告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吳協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
- 甲OO與000為鄰居,詎甲OO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月3日10時3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XX號甲OO住處前,對000辱罵:「破機掰」、「蕭O掰,破機掰的嘴」、「蕭O掰破麻」、「蕭O掰,破機掰,出去給人幹,蕭O掰」等語,足以貶損000之名譽
- 二、
案經000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09條第1項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