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被告甲OO辯解不足採之理由,除補充理由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故尚難憑被告空言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 訊據被告甲OO固辯稱其有獲得告訴人歐O志同意可居住於告訴人之房屋內
- 然告訴人於偵查中已證稱:我和被告發生不愉快之後,還有換鑰匙,並明確跟被告說不能在進來住等語(見偵卷第8頁)
- 被告於偵查中亦自承於民國109年5月18日有去派出所做筆錄對告訴人提告(見偵卷第12頁),可見於案發當日被告與告訴人間已有嫌隙,實難想像告訴人會繼續同意被告居住在自己的房屋,故告訴人證稱其有換鎖並告知被告不能再來住之證詞,應可採信
- 況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陳稱自己並無告訴人房屋之鑰匙(見他字卷第11頁、偵字卷第12頁),復觀諸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可知,案發當時被告原係乘坐於告訴人房屋一旁之機車上,待證人盧O勇以長竿伸入鐵捲門投信口觸控按鈕而開啟大門後,被告始尾隨進入屋內,綜合上情,難認被告進入屋內有獲得告訴人同意
- 而關於進入告訴人房屋之動機,被告於偵查中陳稱:我是要去告訴人房屋拿我的工具、行李等物品等語(見偵卷第12頁),此與證人許O龍於警詢時證稱:當天3時許我聽到三樓有咳嗽聲及沖水聲,我上樓查看後看到一名男子從廁所走出來,我問他如何進入屋內,他不應答,就回到地板上繼續睡覺,我叫他離開,但他沒有理會我繼續睡,那個男子我之前在公園裡看過,聽到有人稱他「崑峰仔」等語(見警卷第20頁)之情節亦不相同
- 且被告辯稱其有取得告訴人同意之情,已為告訴人所否認,被告亦無提出其他證據證明此部分辯解屬實,故尚難憑被告空言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 三、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而本案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
- 被告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1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該案與另案接續執行,於108年4月22日執行完畢(嗣接續執行另案拘役,於108年7月31日始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因故意而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本案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情形,且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四、
被告與告訴人之關係 |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故進入他人房屋,對他人居住安寧已構成威脅,且犯後否認犯行,所為實不足取
- 再衡酌被告於凌晨尾隨他人進入告訴人裝修中房屋之犯罪情節與手段,犯罪對告訴人所生損害,被告與告訴人之關係,並考量被告於警詢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O,詳參被告警詢筆錄收詢問人欄之記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李侑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歐O志隨即報警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而查悉上情
- 甲OO與歐O志係朋友,於民國109年4月下旬曾借住歐O志所有、位O高雄市○○區○○路XX號、正在裝修之房屋內,後2人因故發生糾紛,歐O志即要求甲OO不得再進入該房屋,並更換房屋鑰匙
- 然甲OO於109年5月23日3時許,趁盧O勇進入該房屋之際,亦尾隨進入該房屋,並逕自至3樓休息,嗣借住於該房屋之許O龍於同日3時許發現甲OO於房屋內後告知歐O志,歐O志隨即報警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而查悉上情
- 二、
案經歐O志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 案經歐O志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 犯罪證據
- 一、
被告辯稱
- 被告甲OO於偵查中固坦承有進入上揭房屋,然矢口否認有何犯行,辯稱:其不知道告訴人歐O志有換鎖,因為有人進去,其就跟著進去,告訴人未曾告知其不能再借住該處等語
- 然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述明確,且有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證人許O龍於警詢之證述在卷可參,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06條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
- 被告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1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該案與另案接續執行,於108年4月22日執行完畢(嗣接續執行另案拘役,於108年7月31日始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因故意而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本案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情形,且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06條第1項
- 刑法第59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06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犯罪證據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犯罪證據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