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三、 
      
        
          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因一時貪念即竊取告訴人即同事000之財物,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正確觀念,所為實屬不當
    
      
         -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所竊之財物價值非鉅,且嗣由高雄捷運新左營站工作人員拾獲,經警通知告訴人領回,告訴人供稱未有損失等語,有告訴人警詢筆錄、被告切結書1份在卷可參(見警卷第10頁、第14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足認此部分犯罪所生損害已有減輕
    
      
         - 兼衡被告徒手竊取之手段,暨其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記載)、本案前未有經法院判刑確定之前科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四、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丁亦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2月22日6時4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XX號「夢萊茵大樓」B2員工休息室,徒手竊取000置放在休息室內之斜背包內的皮夾一只,得手後搭乘捷運返家,因發覺無值錢物品,遂將竊得皮夾丟棄於高雄捷運新左營站廁所垃圾桶內
    
      
         - 嗣經000發覺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上情
    
      
      
      
  
    
      - 二、 
      
        
          案經000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