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附件)
- 二、
且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無違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 而被告前曾因違反竊盜罪,經本院於107年6月26日以107年度城簡字69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共2罪,於108年5月7日執行完畢出監
- 又因違反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108年11月16日,以108年度城交簡字第84號判決確定,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109年10月4日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本院卷第14至16頁),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參酌被告經判處之前開竊盜罪刑與本案所犯罪名、侵害法益及罪質完全相同,顯見被告之刑罰反應力薄弱,基於助其重返社會並兼顧社會防衛之考量,認本件應有加重其刑之必要,且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無違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牟取所需,任意竊取他人財物,對他人財產安全與社會治安之維護,實已構成相當之威脅與危害,所為甚非
- 惟念及被告於警詢、偵訊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兼衡被告所竊取之財物價值為新臺幣125元,並已發還被害人,有前述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可據(警卷第15頁),暨被告無業、貧寒、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暨因經濟狀況不佳而為本案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見被害人車O未上鎖,即自行開啟車O,以徒手竊取被害人所有1包香菸之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警卷第1頁、第3至4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自毋庸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 經查,本件被告扣案之犯罪所得香菸1包,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前述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憑,依前揭規定,自毋庸宣告沒收
- 五、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 六、
本案經檢察官張漢森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金O縣○○鎮○○路XX號)第二審合議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張漢森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犯罪事實
- 一、
經警調閱現場附近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始查悉上情
- 甲OO前於民國108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福建金O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城交簡字第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9年10月4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猶不知悔改,於110年4月30日下午3時16分許,行經金O縣○○鎮○○街XX號前,見許O疆所有之七星香菸2包(1包價值約新臺幣125元)置放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內擋風玻璃前,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趁四下無人注意之際,以徒手方式打開車O(未上鎖)後竊取其中1包得逞
- 嗣為許O疆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附近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始查悉上情
- 二、
案經金O縣警察局金湖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許O疆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警製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翻拍照片、現場照片、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附卷可資佐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採,其犯嫌洵堪認定
- 二、
爰不另聲請宣告沒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被告曾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前科及執行情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乙份附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 至上開犯罪所得125元,因警方O於將贓物扣案後交予被害人具領保管,有警製贓物認領保管單乙份在卷足憑,爰不另聲請宣告沒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福建金O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事實及理由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