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㈠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進而施用,持有之低度行為應O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㈡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本院審酌被告於民國109年4月16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於110年1月8日二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名,自制力不足,惟沾染毒品之程度尚淺,且施用毒品僅戕害個人健康,並未侵害他人法益,犯罪所生之危害非重,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唐道發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 甲OO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9年4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7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 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0年1月8日中午12時許,在基隆市○○區○○街XX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加熱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 嗣因係列管之毒品人口,經警依法通知並得其同意於同年月10日下午5時0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 二、
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且被告為警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GC/MS)為確認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公司於110年2月2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暨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採驗尿液通知書回執聯、勘察採證同意書各1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確有上述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 此外,復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O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各1份在卷可參,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 二、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 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進而施用,持有之低度行為應O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