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案經江O偉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2月9日凌晨0時46分許,見江O偉所有停放於基隆市○○區○○○路XX號前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門未上鎖,即徒O開啟該車車門進入車內,竊取江O偉置於該車冷氣下方置物盒內現金新臺幣(下同)1000元,得手後隨即離去
- 嗣江O偉於同日上午7時許在上開自用小客車內發現甲OO行竊時遺留之行動電話1支,即報警處理而查獲上情
- 案經江O偉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二、
有下列證據足資認定
- 三、
論罪科刑
- 四、
沒收
- 被告竊得之現金約1000元一情,業為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惟被告無法確認實際確切金額為何,則以最有利於被告之金額認定,被告之犯罪所得為1000元,該10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且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前開2案所處之罪刑,嗣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8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09年6月18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本案依被告犯罪情節,並無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卻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規定,致其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參諸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參照)
法條
- ㈠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㈡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刑法第59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參照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沒收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五、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