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等語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0月22日9時5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宜蘭縣礁溪鄉瑪僯路XX號誌之交岔路XX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由東往西行至上開路口時,因閃避不及而與被告駕駛之自小客車發生擦撞,致告訴人受有頸部、胸部、下背挫傷、頭部外傷、左O臂擦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涉嫌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業與被告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各1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規定及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等語
-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涉嫌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