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 公訴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原名江O賜)曾O詐欺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重訴字第171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民國106年8月10日縮刑假釋期滿執行完畢
- 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9年1月3日凌晨3時許,在宜蘭縣蘇澳鎮中山路二段路邊,以將毒品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 嗣於同日凌晨3時20分許,在同鎮蘇港路XX號前為警攔查,並扣得毒品吸食器1組,經其同意後,由警採尿送驗結果,檢出安非他命類之陽O反應,因認被告甲OO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 二、
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所明定
- 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所明定
- 三、
逕為不受理判決
- 經查,本件被告甲OO業於110年5月7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劉惟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嗣於同日凌晨3時20分許,在同鎮蘇港路213號前為警攔查,並扣得毒品吸食器1組,經其同意後,由警採尿送驗結果,檢出安非他命類之陽O反應,因認被告甲OO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