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事 實
- 理 由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偵查時坦承不諱,又被告之尿液經送檢驗後呈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陽O反應,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8年3月15日慈大藥字第108031519號函附之檢驗總表、偵辦毒品案件涉嫌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記錄表、勘察採證同意書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 二、
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 被告以一施用毒品之行為,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 三、
即應依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處理 |此於修正後同條例第20條第1項
- 惟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109年7月15日修正生效施行,而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
-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依據勒戒處所之陳O,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
-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前2項之規定
- 又同條例修正施行後,審判中之案件,由法院依修正後規定處理
- 依修正後規定應O不起訴處分者,法院應O免刑之判決
- 此於修正後同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3項、第35條之1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 本件被告係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9年7月15日生效施行前犯上開犯行,本案並於施行前之109年4月1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花O地方檢察署109年4月1日花檢信仁109毒偵緝2字第1099004258號函上本院戳章可佐(見本院卷第9頁),揆諸前開說明,即應依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處理
- 四、
則依同條例第20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 被告前於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475號裁定送執行觀察勒戒後,於92年7月4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出監,並由臺灣花O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緝字第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被告本件施用毒品之犯罪時間距離最近1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日既已逾3年,本院乃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至3項、第35條之1第2款前段,於109年8月14日以109年度花訴字第2號裁定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此亦有上開裁定在卷可憑
- 嗣被告經送法務部矯正署花O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在所期間經評估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等情,有該所110年4月19日花所衛字第11000008530號函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等件附卷可憑,則依同條例第20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被告既經評定為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原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然本案係於同條例修正施行前之109年4月1日已繫屬本院,業如前述,是屬同條例修正施行後,審判中之案件,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應O免刑之判決
- 五、
爰不予宣告沒收
- 本件被告施用毒品所使用之物,因未扣案,無證據證明屬專供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且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
- 六、
由檢察官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法院認為應O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6條定有明文
- 本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有本院審理傳票之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且屬本院認應判免刑之案件,依前開規定,自得不待其陳述,由檢察官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但書、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1款、第452條、第306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20條第2項前段、第3項、第35條之1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38條之2第2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曹智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黃雅楓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被告以一施用毒品之行為,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法條
- 二、 理由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刑法第55條
- 三、 理由 | 新舊法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前段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
- 四、 理由 | 新舊法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至3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前段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前段
- 五、 理由 | 新舊法
- 六、 理由 | 新舊法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6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前段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55條
-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