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暨外包裝袋參包(鑑驗餘毛重合計貳點貳伍柒陸公克)沒收銷燬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證人李O蓉於警詢之證述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論罪科刑
- (一)
裁量不予加重其刑 |應適用被告行為時O法律即修正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O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被告甲OO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業於民國109年1月15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自同年7月15日起生效
- 修正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原規定:「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條文則為:「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新法提高罰金刑之上O,並無更有利行為人,是本案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應適用被告行為時O法律即修正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 被告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80號判決處刑在案,並於102年10月3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本院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具體審酌前案(故意或過失)徒刑之執行完畢情形(有無入監執行完畢、是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而視為執行完畢)、5年以內(5年之初O、中期、末期)、再犯後罪(是否同一罪質、重罪或輕罪)等因素,認被告雖有曾犯妨害性自主案件並經執行完畢之事實,然其於本案所犯為持有毒品罪,尚難認被告有何立法意旨所指之特別惡性或刑罰感應力薄弱之情,爰依上開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其刑
- (二)
及強化一般民眾對於自身受法律保護之合理期待
- 爰審酌禁止持有第一級毒品為我國現行之有效規範,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明定,當為我國人民普遍適用之行為原則,被告於理性思考後,仍違背上開行為規範而為本案犯行,國家自應透過刑罰再次宣示上開規範之有效性
- 本院衡酌被告持有毒品之數量及期間所蘊含之不法內涵,另參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所揭其已自我認識於本案中錯誤之行為準則,及被告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貧寒對其遵法能力之影響性等一切情狀(見花港警刑字第1031160488號卷被告調查筆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及強化一般民眾對於自身受法律保護之合理期待
- (三)
該部分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保管字號:103年度毒保字第8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3年度毒偵字第329號卷第36頁),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屬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 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3只,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其內,是該包裝袋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沒收銷燬之
- 至於鑑定時O樣部分,已因檢驗後耗盡不存,該部分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但書、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本案經檢察官羅國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羅國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
法條
- (一)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新舊法
- 刑法第2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2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處刑書 處刑書
- 一、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新舊法
- 刑法第2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新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