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明知將金融行庫存款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他人使用 |基於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之不確定故意 |案經李O浤訴由花O縣警察局花O分局報告臺灣花O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甲OO明知將金融行庫存款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犯罪,進而掩飾不法犯罪所得,增加查緝之困難,仍基於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6月某日,在桃園市中壢區某處,將其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交付與名籍不詳、綽號「林O華」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收受
- 嗣於109年7月16日某時,上揭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聯絡李O浤,佯稱其親屬欲借款云云,致李O浤陷於錯誤,於同年月17日12時2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XX號「安O商業銀行」,匯款新臺幣(下同)128,500元至甲OO上揭華南帳戶並旋遭提領一空
- 案經李O浤訴由花O縣警察局花O分局報告臺灣花O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證據名稱
- 二、證據名稱
O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17日營通字第1090022629號函暨附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
- :(一)被告甲OO於偵訊之自白
- (二)證人即告訴人李O浤於警詢之指訴
- (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17日營通字第1090022629號函暨附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
- 三、
被告甲OO基於幫助之不確定故意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裁量不加重最低本刑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 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未參與實行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
- 被告甲OO基於幫助之不確定故意,交付其申設之上揭帳戶提款卡(含密碼)與名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供該集團成員持之對告訴人李O浤施以詐術,並使之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至被告上揭帳戶,為他人之詐欺取財行為提供助力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 又被告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O分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6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甫於106年3月3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裁量不加重最低本刑
- 再被告係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 四、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甲OO交付其所申設之金融行庫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詐欺集團使用,所為已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追查趨於複雜,成為詐欺集團猖獗之幫凶,所為應O非難
- 惟念被告始終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兼衡尚未填補告訴人李O浤所受之損害,暨其大學肄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五、
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 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
- 然幫助犯僅係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為加工,並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該責任共同原則,對於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之物,亦為沒收之諭知
- 經查,被告甲OO前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然已交付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應認非屬於被告,復無證據足認被告獲有犯罪所得,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 六、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七、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 八、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中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法條
- 三、 論罪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30條第2項
- 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六、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0條第2項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