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脫逃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基於脫逃之犯意 |警察逕行逮捕通緝之甲OO
- 甲OO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聲字第87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甲案),又因傷害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聲字第554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1月確定(乙案),甲乙二案接續執行,並於民國105年7月22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再於107年6月20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為依法拘禁之人
- 又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自強外役監獄核准自109年12月12日7時0分起至同年月14日11時0分止,甲OO得返家探視,詎甲OO竟基於脫逃之犯意,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內回監
- 嗣於110年2月15日13時15分許,在臺北市萬華區西園路1段與和O西路3段口,警察逕行逮捕通緝之甲OO
- 證據名稱
- 二、證據名稱
第1006號執行指揮書
- :(一)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
- (二)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受刑人返家探視申請書、在監或出監受刑人資料表、109年12月受刑人返家探視家屬同意書、殘刑計算單、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執更分字第391號之1、第1006號執行指揮書
- 三、
應依刑法第161條第1項脫逃罪處斷 |已違反外役監條例第21條第3項後段規定 |應依刑法第161條第1項脫逃罪
- 按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
- 受刑人經依前二項規定許O返家探視,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
- 其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外役監條例第2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 核被告甲OO所為,已違反外役監條例第21條第3項後段規定,應依刑法第161條第1項脫逃罪處斷
- 四、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甲OO因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核准返家探視,理應珍惜刑罰執行典,而於指定期日回監,竟無正當理由脫逃,嚴重影響監獄管理,甚於脫逃期間涉犯竊盜罪嫌,所為實無足取
- 惟念其始終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自述尋母之犯罪動機,兼衡脫逃期間逾2月,暨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外役監條例第21條第3項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16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 七、
本案經檢察官陳佩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外役監條例,第21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61條
- 核被告甲OO所為,已違反外役監條例第21條第3項後段規定,應依刑法第161條第1項脫逃罪處斷
法條
- 三、
- 外役監條例第21條第1項
- 外役監條例第21條第3項
- 外役監條例第21條第3項後段
- 刑法第161條第1項
- 五、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
- 外役監條例第21條第3項後段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161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