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毀損之故意
- 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係告訴人鄭○○之妻,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被告於民國110年2月1日下午9時30分許,在嘉義縣○○鄉鎮○村XX號住處,因婆媳問題情緒失控,竟基於毀損之故意,陸續將告訴人所有之金O益壽酒、金O高粱酒、金O特級高粱酒、上O庄人參酒、單O大麴酒、日本威士忌、馬O萬壽酒各1瓶,擲往門外,致酒瓶在地上破裂,灑出各種酒類,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等語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 二、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亦有明定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次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有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亦有明定
- 三、
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家暴毀損案件,檢察官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業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及本院電話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家暴毀損案件,檢察官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