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有關犯罪事實欄暨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被告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屬適當
- 本院審酌被告:⑴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
- ⑵經營不鏽鋼工廠,自陳經濟狀況小康
- ⑶前有誣告、酒駕之公共危險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素行難謂良好
- ⑷曾因施用毒品,而經本院裁定應O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甫於民國109年9月24日執行完畢(見前揭前案紀錄表),竟未思澈底戒除毒癮,再犯本案相同犯行
- ⑸施用毒品者有相當程度之成O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
- ⑹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
- 本院認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屬適當
- 四、
刑法第11條前段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五、
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犯罪事實
-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毒品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二、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