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
- 事實及理由
- 一、
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二、
爰不再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
- 被告甲OO犯後與告訴人陳O伶和解,賠償告訴人損失,有和解書在卷可憑,爰不再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
- 三、
併諭知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
- 審酌被告犯罪的動機、手段,竊得的金額,犯後坦承犯行,與告訴人和解,賠償告訴人的損失,犯後態度良好,及其自承國中畢業,目前無業,與男友同住,生活開銷由男友供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
- 四、
被告前無故意 |
- 被告前無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紙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觸犯刑章,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和解,取得原諒,諒其經此次偵審程序已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件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2年
- 五、
據上論斷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李志明提起公訴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2月5日10時45分許,趁嘉義市○區○○里XX號2樓201號房之承租房客陳O伶房門未鎖在內睡覺,甲OO逕自打開房門進入上揭201號房,竊得陳O伶所有價值新臺幣(下同)4,000元之皮O1個(內有陳O伶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學生證、郵局金融卡各1張及現金1,000元),得手欲離去之際,適陳O伶警醒斥問,甲OO旋倉皇離去
- 警方O報調閱監視錄影紀錄後獲悉係甲OO行竊,並循線於同日17時40分許,在嘉義市○區○○里XX號後方空地,尋獲甲OO所棄置之上揭陳O伶遭竊皮O1個(內有陳O伶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學生證各1張,已發還陳O伶),而查悉上情
- 二、
案經陳O伶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名稱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嫌
法條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二、 證據名稱 | 論罪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三、 證據名稱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