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13時58分許,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XX號誌之指揮,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圓山路東往西通過路O時,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致何O潔人車O地,告訴人何O潔因而受有右小腿挫傷之傷害
-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被告甲OO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甲OO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則依刑法第287條本文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何O潔於本院審理中之110年7月8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三、查被告甲OO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甲OO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則依刑法第287條本文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