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 聲請意旨係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3月6日18時30分許,駕駛F5-2988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岡山區介壽路XX號機車沿介壽路由東往西方向行經該交岔路口,見狀閃煞不及而發生碰撞,致黃O萱人車O地,因而受有左上臂(17×7公分、11×5公分、8×2.5公分)及左O(4×4.5公分、2×2公分)多處擦傷、右上臂挫傷(3×7公分)等傷害,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 二、
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黃O萱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理由一、聲請意旨係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3月6日18時30分許,駕駛F5-2988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岡山區介壽路由東往西行駛,行經該路段與大義二路交岔路口,欲右轉大義二路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路O,並無不能注意之情狀,竟疏未注意就貿然右轉,適黃O萱騎乘MWE-6933號機車沿介壽路由東往西方向行經該交岔路口,見狀閃煞不及而發生碰撞,致黃O萱人車O地,因而受有左上臂(17×7公分、11×5公分、8×2.5公分)及左O(4×4.5公分、2×2公分)多處擦傷、右上臂挫傷(3×7公分)等傷害,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