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如附表壹、貳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壹、貳「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
- 扣案如附表參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乙OO(凡樂莉)犯如附表貳所示之罪,各處如該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 扣案如附表參編號二至四所示之物沒收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丙OO(杰安)犯如附表貳編號六十九至七十五所示之罪,各處如該表編號六十九至七十五「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 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 1#宣告刑──────────甲OO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宣告刑──────────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杰安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杰安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杰安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杰安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杰安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杰安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杰安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凡樂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所涉侵占部分另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為男女朋友 |明知外籍勞工離鄉背井借款不易
- 甲OO(綽號laoO)在位於高雄市○○區○○路XX號開設名為「外勞的甘仔店」之菲律賓及越南商品雜貨店,乙OO(中文譯名:凡樂莉,下稱凡樂莉,所涉誣告部分另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及丙OO(中文譯名:杰安,下稱杰安,所涉侵占部分另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為男女朋友,渠2人均任職於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創公司)
- 而甲OO明知外籍勞工離鄉背井借款不易,竟單獨或與凡樂莉共同、或與凡樂莉及杰安共同分別為下列行為:
- ㈠
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 甲OO基於重利之犯意,乘凡樂莉、杰安需錢孔急、輕率且無經驗之情況下,分別於附表壹編號一至三所示時O地,以要求提供護照、菲律賓身分證件或提款卡作為抵押之方式,各貸與凡樂莉、杰安如附表壹編號一至三所示之款項,並分別以如附表壹編號一至三「利息計算方式」欄所示之計O方式計算利息,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 ㈡
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 甲OO自民國105年2月間起,因見凡樂莉繳息正常,即邀凡樂莉共同從事放款予他人以賺取利息之事宜,凡樂莉見有利可圖,復邀杰安共同為之,甲OO即或與凡樂莉、或與凡樂莉及杰安共同基於重利之犯意聯絡(杰安與凡樂莉及甲OO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者為如附表貳編號六十九至七十五所示部分,其餘如附表貳所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人則僅有甲OO及凡樂莉),乘如附表貳各編號所示之借款人急需用錢、輕率且無經驗之情況下,由凡樂莉親自或透過杰安向各借款人收取護照、菲律賓身分證、居O證或提款卡後,再由凡樂莉持之作為抵押物向甲OO取得擬借予各該借款人之款項,再於附表貳各編號所示時O地,或由凡樂莉親自或委由杰安將如附表貳各編號所示之借款款項貸與如附表貳各編號所示之借款人,並以如附表貳各編號「利息計算方式」欄所示之計O方式計算利息,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 二、
當場扣得如附表參所示之物,進而查悉全情
- 嗣因透過凡樂莉向甲OO借款之金額累計已甚多,且部分借款人或無力還款或已返回菲律賓,甲OO遂於105年12月15日偕同凡樂莉前往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高雄分處協調後簽訂扣案如附表參編號五所示之協議書,要求凡樂莉自106年1月份起,須按月支付新臺幣(下同)150,000元,直至清償剩下的本金及利息為止
- 凡樂莉因無力清償,又無法取回借款人之護照證件等資料,始偕同其他借款人報警處理,並於警詢時,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上開重利犯行前,即向O警供承上開情節,自首而願接受裁判
- 嗣經警於106年3月8日11時2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甲OO位於高雄市○○區○○路XX號住處及上開雜貨店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參所示之物,進而查悉全情
- 三、
被告犯行足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凡樂莉及杰安於本院審判程序及訊問時坦承不諱(見易字卷四第164至165頁
- 簡字卷第87至88頁),分別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即同案被告凡樂莉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判程序中、證人即告訴人即同案被告杰安、證人即被害人MEDXXX(中文譯名:雷娜)、JASXXX(中文譯名:杰希)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TEMXXX(中文譯名:羅尼)、證人即告訴人DIOXXX(中文譯名:笛內歐)、CALXXX(中文譯名:阿曼)、TERXXX(中文譯名:艾蕾莉)、如附表貳編號一至三、六至七、九至二十三、二十五至三十七、三十九至六十三、六十五至六十六、六十八、七十至七十六所示之人於警詢中、如附表貳編號四至五、八、六十九所示之人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即告訴人TEJXXX(中文譯名:阿曼多)於警詢及本院審判程序中之指述大致相符,並有凡樂莉記錄之放款對象帳單資料影本13紙、凡樂莉提供抵押帳戶封面影本4張、凡樂莉與甲OO之LINE對話截圖照片6張、凡樂莉所書寫借款清單2張、甲OO以借款人抵押之金融卡提領款項交易明細表及記帳資料影本16紙、本院106年聲搜字第109號搜索票2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下稱善化分局)搜索暨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2份、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1份、查獲現場照片6張、善化分局贓物認領保管單83紙、影印多娜菈菲律賓身分證借款憑據1紙、影印ERIO護照借款憑據1紙、影印西比金、羅O琳居O證借款憑據1紙、告訴人ABAXXX(中文譯名:喬娜馬麗)與甲OO之LINE對話紀錄照片2張、凡樂莉刊登借款廣告之臉書翻拍照片1張、阿曼多、FERXXX(中文譯名:艾沙貝)與凡樂莉之臉書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各1張、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8月16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080045223號函及檢附之帳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8月19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178759號函及檢附之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稽,另有扣案如附表參所示之物可佐,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 四、
論罪科刑:
- ㈠
均應予分論併罰 |均係犯刑法第344條第1項之重利罪
- 按刑法重利罪成立之要件為乘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即係指明知他人出於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利用機會故為貸與,至於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部分,係就原本利率、時O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
- 查被告向借款人收取週年利率約為40%至240%(利息計算方式詳如附表壹、貳「利息計算方式」欄所示,又其中如附表貳編號二所示之週年利率後雖降為36%,然初O係以84%計算,被告既曾以週年利率84%計算收取利息,即應O84%作為認定是否構成重利之基礎),除超過現行民法規定年利率不得超過20%之最高限制甚鉅外,縱較諸一般民間借貸利率月息2、3分(即月息2%、3%)之資金往來利息,亦顯較一般債務之利益有特殊超額,確屬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 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條第1項之重利罪
- 甲OO與凡樂莉就附表貳各編號所示重利犯行、甲OO、凡樂莉與杰安就附表貳編號六十九至七十五所示重利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 再甲OO就如附表壹編號一至三、附表貳各編號所示之90次犯行、凡樂莉就如附表貳各編號所示之87次犯行、杰安就附表貳編號六十九至七十五所示之7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 ㈡
僅於量刑時予以考量即可
- 凡樂莉雖於員警尚未知悉其所犯重利犯行前,向O警坦承上情,自首而願意接受裁判,有凡樂莉之警詢筆錄及善化分局108年2月22日南市警善偵字第1080074365號函暨所附職務報告1份在卷可憑,然實係因其作為甲OO與借款人間之中介者,於借款人未清償債務時,其遭甲OO要求負擔該等借款,最終無力償還,為減輕自己之債務始向O警自首上開重利犯行,並非出於真心悔悟而主動向O警坦白犯行,與自首係鼓勵真心悔悟者可得減刑之立法意旨實有不符,本院綜合上情,認本案凡樂莉所犯並無適用自首規定減輕其刑之必要,僅於量刑時予以考量即可
- ㈢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明知如附表壹、貳各編號所示之借款人,均係在臺工作之外籍勞工,所得微薄薪資除需償還高額人力仲介費用外,尚須支應個人及家中生活開銷,而時有資金窘迫之情,凡樂莉更不思同鄉情誼,竟數度趁如附表貳所示各借款人用錢孔急之際,與甲OO共同放貸予該等借款人,並收取與原本不相當之重利,破壞正常金融交易秩序,導致當時已處於經濟上弱勢之該等借款人更因需負擔高利而飽受壓迫,杰安則基於與凡樂莉間之男女朋友情誼協助凡樂莉轉交借款及收取擔保品,所為均有不該
- 惟念凡樂莉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部分犯行,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坦承全部犯行、甲OO及杰安於本院審判程序中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前均無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3份在卷可佐
- 復衡酌其等於本案中之分工模式、放款之金額、所約定之利率等節,及甲OO為二專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凡樂莉為專科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杰安為專科畢業之之教育程度、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見被告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具體情狀,認檢察官具體求刑之意見及被告均表示願受之科刑範圍,洵屬適當,乃就被告本案所犯,依檢察官之求刑意見,分別量處各如附表壹、貳「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㈣
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
- 又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O,但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O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O,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O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61號裁定意旨參照)
- 本院審酌被告本案所犯皆為重利罪,而其等所為各次犯行之方式、態樣並無二致,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等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並考量凡樂莉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部分犯行,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坦承全部犯行、甲OO及杰安於本院審判程序中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減少其等犯行所生司法資源之耗費,再參以檢察官具體請求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及被告均對檢察官所述意見表示同意之一切情狀,分別依檢察官之意見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㈤
並執行原宣告之刑,併此指明 |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
- 又查,被告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3份附卷足憑,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惟凡樂莉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部分犯行,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坦承全部犯行、甲OO及杰安於本院審判程序中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正視己非,並表悛悔,信其等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程序後,當應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參以檢察官請求為附條件緩刑宣告,並均經被告同意,考量刑罰之社會一般預防及就本案具體個案特別預防之要求,是本院認前開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之緩刑,以啟自新
- 復為使被告能深切反省,建立正確之價值觀,本院認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以預防其再犯之必要,乃參酌經檢察官請求且被告同意之緩刑宣告所附條件,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併命甲OO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向公庫支付300,000元、凡樂莉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內向公庫支付60,000元、杰安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0,000元
- 倘被告未遵期履行緩刑之負擔而情節重大者,依法得撤銷緩刑,並執行原宣告之刑,併此指明
- 五、
沒收部分:
- ㈠
宣告沒收者:
- ⒈
仍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規定,先予敘明
- 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
- 又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關於本案中發生於105年7月1日前犯行之沒收事宜,仍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規定,先予敘明
- ⒉
犯罪所得沒收部分:
- ①
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
-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第3項及第38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次按本案被告均係犯重利罪,其等既係為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始借款與各該借款人,則若無法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被告自不會借款與各該借款人,故被告所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自係其犯罪所得,無庸扣除合法放款可收取之利息
- 又按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特別是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彼此間犯罪所得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
- 故共同犯罪,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4年度台上字第3935號判決意旨參照)
- ②
僅於主文單獨列一項諭知沒收甲OO及凡樂莉各自之犯罪所得總額即可,併此敘明 |仍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及第3項規定 |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1項第9款規定
- 經查,依卷內資料僅可得知如附表壹、貳各編號所示之借款金額、利息計算方式、甲OO與凡樂莉確曾收取利息等情,惟凡樂莉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判程序中證稱:收取利息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我將我收到的利息拿去給甲OO,另一種是甲OO直接從他扣押的提款卡內提領本金及利息等語,本院審酌本案借款人數眾多、借款期間參差、是否已清償本金之狀況不一,且並非由甲OO及凡樂莉按月逐一向借款人收取利息,而係部分由凡樂莉各別收取,其餘由甲OO以其扣押的提款卡提領本金及利息,然遍查卷內並無證據足以核對甲OO各次提款金額中本金、利息各為何,則就逐項認定甲OO及凡樂莉就附表壹、貳各編號所示借款人之各次具體犯罪所得實有困難,是僅能以估算方式認定本案甲OO及凡樂莉犯重利罪之犯罪所得
- 復酌以甲OO供稱其實際取得之利息僅約200,000元等語,凡樂莉供稱其實際取得之利息僅30,000元等語,是依罪疑有利於被告法則,本院乃依此估算本案甲OO犯重利罪之全部犯罪所得為200,000元、凡樂莉犯重利罪之全部犯罪所得為30,000元,而為避免其等坐享犯罪所得,縱上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仍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又刑法修正後,沒收已非從刑,自非刑罰,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1項第9款規定「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亦於104年12月17日刑法修正時刪除,自無庸於各罪項下敘明沒收各罪之犯罪所得,併宣告多數沒收併執行之,僅於主文單獨列一項諭知沒收甲OO及凡樂莉各自之犯罪所得總額即可(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判決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 ③
自無庸於其所犯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不法利得
- 次查,凡樂莉於偵查及本院審判程序中證稱:平時都是由我自己與借款人接觸,但因為我無法去男生宿舍,故男生部分會由杰安幫我,要去跟甲OO拿錢時,杰安也會陪同,如果我有跟甲OO拿到錢,我會跟杰安說把錢拿去給某人,然後杰安再拿去給該人,但杰安不會介入談借款事宜的部分,杰安於本案中協助我轉交、收取款項及證件皆未從中獲利等語(見他二卷第120至121頁
- O字卷四第41至48頁),經核全案卷證,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杰安有收取利息所得或從中獲利,故難認杰安有因為本案附表貳編號六十九至七十六所示之犯行而取得犯罪所得,自無庸於其所犯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不法利得
- ⒉
供犯罪所用之物部分:
- ①
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定有明文
-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定有明文
- ②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規定
- 經查,扣案如附表參編號一所示之帳單1紙,為甲OO所有,扣案如附表參編號二至四所示之帳本1本、記帳單4張、交易明細表22張,則為凡樂莉所有,茲據其等自陳在卷(見警一卷第99至100、135頁),上開物品均係其等用於記錄放款、催收、抵押品等事宜之用,為供其等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且依沒收新制已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諭知沒收,併予敘明
- ㈡
不予宣告沒收者:
- ⒈
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 經查,扣案如附表參編號五所示協議書1紙,係甲OO貸款與凡樂莉之債權憑據及擔保,超過法定利息部分雖無請求權,但本金及合法利息仍須依據上開憑證行使,俟凡樂莉清償借款本息,甲OO仍須將之返還凡樂莉,尚難認係甲OO犯罪所得之物而屬被告所有(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746號、92年度台上字第2923號、89年度台上字第4406號判決意旨參照),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 ⒉
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 次查,扣案如附表參編號六至一三五所示借款人之護照影本、居O證、菲律賓身分證、中國信託金融卡、第一銀行金融卡及菲律賓身分證影本等物(如附表參編號四十至一三五所示之物業已由告訴人或被害人領回,此有上揭善化分局贓物認領保管單83紙在卷可佐),其中如附表參編號三十九所示借款人之菲律賓身分證影本上雖有凡樂莉、杰安之簽名及記載借款金額,然該等物品均僅係各該借款人交付與甲OO作為債權憑據及擔保之用,於借款人依約定還款完竣,甲OO仍須將該等充為借款質押之物品返還借款人,是難認係屬甲OO犯罪所得之物並為其所有,又均非屬違禁物,核與沒收之要件不符,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 ⒊
爰不予宣告沒收
- 再查,扣案如附表參編號一三六所示之名片3盒,核無確實證據足認與被告所犯上開犯行相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 六、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1條之1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七、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
- 本判決係依檢察官及被告均同意具體求刑之範圍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及檢察官皆不得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彭斐虹提起公訴,檢察官廖姵涵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 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條第1項之重利罪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㈣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刑法第57條
- 刑法第51條第5款
-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61號裁定意旨參照
- ㈤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
- ⒈ 事實及理由 | 沒收部分 | 宣告沒收者 | 新舊法
- ① 事實及理由 | 沒收部分 | 宣告沒收者 | 犯罪所得沒收部分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
- 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4年度台上字第3935號判決意旨參照
- ② 事實及理由 | 沒收部分 | 宣告沒收者 | 犯罪所得沒收部分 | 新舊法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51條第1項第9款
-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判決意旨參照
- ① 事實及理由 | 沒收部分 | 宣告沒收者 | 供犯罪所用之物部分
- ② 事實及理由 | 沒收部分 | 宣告沒收者 | 供犯罪所用之物部分
- ⒈ 事實及理由 | 沒收部分 | 不予宣告沒收者
-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746號,92年度台上字第2923號,89年度台上字第4406號判決意旨參照
- 六、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
- 七、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