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乙OO各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明知上述2筆土地業經高雄市政府土地編定均為特定農O區、農O用地而加以管制 |基於違反區域計畫法之犯意 |經高雄巿路竹區公所於109年12月1日派員前往上述2筆土地會勘,始悉上情 |而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之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規定
- 甲OO係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
- 乙OO係坐落同路XX號土地之所有權人
- 兩人均明知上述2筆土地業經高雄市政府土地編定均為特定農O區、農O用地而加以管制,非經向O雄市政府申請辦理變更土地使用許可,不得擅自變更使用用途,竟未經許可,分別於上述2筆土地上興建鐵皮、磚造建物、鋪設水泥地面使用,而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之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規定
- 嗣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於民國109年8月19日分別以高市地政用字第10932718000號、00000000000號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裁處書,各裁處渠等罰鍰新臺幣(下同)6萬元,並均限期於109年11月26日前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
- 2人分別收受上開裁處書後,仍分別基於違反區域計畫法之犯意,未遵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經高雄巿路竹區公所於109年12月1日派員前往上述2筆土地會勘,始悉上情
- 二、
認定前開犯罪事實之依據:
- (一)
被告2人分別於偵查中之自白。
- (二)
高雄市00000000000000區○○段地號199
- 、200號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本院108年度簡字第2363號刑事簡易判決書、高雄市路XX號函暨109年2月18日現場勘察照片、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高市地政用字第10931110500、10931110501號函暨送達證書、高雄市路XX號函暨所附109年8月10日現場勘察照片、高雄市路XX號函暨所附109年12月1日現場勘察照片、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高市地政用字第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號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裁處書暨送達證書
- 三、
論罪科刑:
- 四、
致有再度違反區域計畫法第21條規定
- 爰審酌被告2人各係以同一違法使用土地之方式,使用上開2筆土地而各經高雄市政府裁罰,並限渠等應於107年10月15日前恢復原狀或作依法容許使用項目之使用,詎其仍置之不理,爰經高雄市政府移由檢察官偵辦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由本院108年度簡字第2363號判決各判處拘役20日確定(該判決分別於109年1月31日、109年2月14日確定,而本案係高雄市政府於前案判決確定後,復於109年11月26日限期命被告2人恢復原狀,因被告2人屆期各未履行,致有再度違反區域計畫法第21條規定之情形,自非屬一事二罰,併此敘明),有該裁判書存卷可參,則被告2人於前案判決確定後,仍不知警惕,更無視國家公權力之實施,迄今未將上述2筆土地恢復原狀而再度違犯本案,所為自不宜輕縱
- 復考量被告2人本案分別違法使用土地之面積與期間,併違法使用土地之方式對該農O用地危害之程度等情形,與被告2人犯後均已坦認犯行之態度、渠等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品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五、
上訴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鍾葦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一)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